伊春市城乡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5.11.29 来源:规划局
一、bet5365首页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
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提高规划工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伊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预审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3、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
4、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预审机构
在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对分管工作的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核。
三、预审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预审。包括:本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政务公开目录中确定的公开内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且公开形式能够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长期性公开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二、bet5365首页重要决策公开制度
为促进城乡规划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规划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伊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划局重要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规划局重要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规划局重要决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项规划,城市发展远景规划、城市色彩规划、各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规划;
2、规划例会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许可情况;
4、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5、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四、 做好重要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市规划局就重要规划决策预案征询有关专家意见;
2、将重要决策预案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要规划预案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意见;
3、对重要决策预案举行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
4、组织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例会,同时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了解规划决策过程;
五、市规划局重要决策事项至少要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市规划委员会例会或市规划局审批例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2、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设在显要位置的公示栏进行公开;
4、通过现场公示进行公开。
三、bet5365首页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了使政务内容能够充分采纳群众的意见,使公开内容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广开与人民群众双向联系的渠道,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热线电话、电子信箱以及设置政务咨询和信访接待窗口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及时释疑解惑,消除误解,纠正工作的偏差。
二、对群众提出的疑点难点问题,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办结,重大问题要在5天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三、对群众所提的问题,办公室要落实专人做好登记跟踪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如果受条件限制,或本级职责所限未能办妥的事项要向群众作出解释。
四、bet5365首页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规划行政机关(指伊春市城乡规划局、伊春市测绘管理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拟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不同,听证由本规划行政机关审批监察科、城乡管理科、市政工程科或伊春市测绘管理处组织。
受本规划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规划行政机关组织。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和下级机关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行政执法,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规划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公建设施的规划许可项目;
(二)重大城区改造规划许可项目;
(三)重大住宅建设规划许可项目;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规划许可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行政机关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二)调整原规划许可中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许可事项;
(三)规划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八条 测绘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 规划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划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执法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规划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无法逐个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时可邀请公正部门进行公正,公告十日后视作送达。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规划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测绘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规划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申请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申请。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规划行政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条件的,规划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规划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三章 听证参与人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规划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规划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行政执法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规划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件行政执法人员。
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行政执法人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规划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等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听证的当事人超过15人的,可以通过抽签等方式推举代表参加听证;不推举代表的,可视作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对行政执法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应当向当事人、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或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和听证公告应当盖有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五)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申请听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本案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执法意见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本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本案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决定意见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意见书,随案件归档。
规划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听证意见的采信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要求的意见应当采信。
第二十七条 采信后的意见应当公示,需要说明和解释的应当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规划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bet5365首页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为保证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局机关公务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 投诉内容
1、 按照方便、快捷原则和“一次性办成”的要求,对受理申办的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2、 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3、违反政策规定和政务公开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 受理程序
1、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涉及规划问题的群众投诉,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
2、 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县(处)级干部和重要问题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调查。
三、处理办法
1、 对个人的处理分为三个档次: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辞退。
2、 对公务人员一年内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的调离岗位,直至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3、 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参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进行处理。
六、bet5365首页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我局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登记。设立群众意见登记簿、领导接访登记簿、各种会务记录簿、跟踪督查记录薄,形成工作记录材料,重要事情及时通报。
二、健全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将政务公开的各种制度汇编成《政务公开管理手册》,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三、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凡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项, 由办公室提出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凡涉及政务公开的资料,包括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办事指南和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综合、工作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由主管领导签字并按公开的顺序进行归档存查。备案材料要真实、可信、规范,与所公开的内容相符。
七、bet5365首页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规划信息,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局规划信息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及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参加。
第四条 参与社会评议对象为局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局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规划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规划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规划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制度;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否组织进行规划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规划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局规划公园网站上公布;更新是否及时。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规划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规划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规划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机关是否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规划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规划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规划信息;是否发生因规划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规划信息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规划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为百分制,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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