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西林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伊春市西林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函【2017】182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一、公布时间:自2017年11月29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伊春市城乡规划局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伊春市城乡规划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3969717、0458-3969725
邮 编:153000
联系人:王恩东、倪向楠
《伊春市西林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城市开发建设,统筹安排土地的使用、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城市功能,加强规划管理与建设管理,提供规划建设的技术依据和措施,使西林区土地的使用更加规范、建设更加有序和合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精神,依据《伊春市西林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结合西林区的建设需要,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次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及其他相关规范、法规、文件。
第三条 本次规划的原则为:
1. 经营土地原则
2. 环境优先原则
3. 弹性控制原则
4. 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 划的范围为:规划区位于西林区苔青西侧,规划总面积为72365.61m2。
第五条 本次规划的目标为:调整规划区用地布局,合理组织道路系统和绿地系统,加强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协调地块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制定科学、完善、详细的城市控制体系,为城市规划的决策部门和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促进规划区的发展建设。
第六条 本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及伊春市西林区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条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录。
第八条 在本规划区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第九条 本规划设计的指标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伊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本规划黑体字内容是伊春市西林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划经伊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 功能定位及规划规模
第十三条 本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西林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以环卫用地为主防护绿地和公路用地为辅的重要片区。
第十四条 本次规划区的用地规模为72365.61平方米。
第三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十五条 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中主要以环卫用地为主,建筑层数为1-2层。规划环卫用地面积42899.57m2,占总用地比重的59.28%。
绿地系统规划应遵循生态平衡原则,与规划建设用地系统有机结合,以自然生态绿地为背景,其他绿地作为补充的原则。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略)
第五章 用地分类和建设开发控制
第十六条 本规划区内各地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用地性质详见本规划《总图图则》中规定。
第十七条 以街坊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总图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 现有用地性质若与《总图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待该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时,则该用地的用地性质必须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第十九条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用地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用地性质相容性的确定应包括以下三类:一类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为“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三类为“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具体详见本规划《总图图则》。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非强制性指标。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指标
1、用地性质
表示方式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GB 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号,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易变换并通过兼容性规定来使规划具有一定弹性。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图表规定范围内可兼容。
2、建筑密度
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1%-15%
3、容积率
规划容积率为开发上、下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0.01-0.2
4、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在满足日照、通风、消防、城市景观等要求的前提下,对本规划对建筑高度作如下规定:
15米
5、绿地率
规划绿地率为地块开发需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5%
6、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地段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在基地周围等级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的出入口,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7、配套设施的控制(非盈利性公共设施)
电力设施(变电站)等,严禁更改其用地性质规划开发强度。
8、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自用地界线、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建筑红线的后退。
(1)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所列标准控制,如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
A、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界外建筑物的建筑间距要求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本身间距的一半,其余距离有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其他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B、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0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3)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9、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均应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的消防、卫生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指导性指标
1、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
建筑的形式与色彩应结合该地段的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进行综合设计。
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建筑群色彩以暖色系为主,根据不同建筑性质作不同的色调处理。
第六章 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地性质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所规定的主要建设内容,按中《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小类和细分类划分。
2、用地兼容性质是指规划允许的可以替代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 地块面积
地块面积是指地块周围用地分界线、城市道路红线或小区道路中心线等围合的土地面积。地块面积是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征用的土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容积率规定
容积率是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环卫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01-1.0之间。
第二十六条 建筑密度规定
1、建筑密度是建筑基底面积占地块面积的百分比。规划根据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地块所处地段的城市景观要求确定建筑密度,各地块建筑密度具体参见各街区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
2、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是各地块建设总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联性,本规划给出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都是极限指标,在实践中不得超过其中任何一个。
第二十七条 绿地率规定
1、用于绿化的用地称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2、绿地率是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通常以下限控制。
第二十八条 容积率转让与补偿规定
1、同类使用性质且相邻的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图则所规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提高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
2、根据需要在底层或利用平台让出了部分公益用地或公益建筑面积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九条 建筑限高规定
1、建筑高度是指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建筑限高是规划对建筑物高度的限制。建筑物最大高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日照要求;城市住宅街区景观要求;历史文物周围建筑限制高度要求;机场净空要求;高压线安全要求;微波通道要求等。
3、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限高要求:H≤1.5(W+S),H为建筑物最大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4、各地块的建筑物限高参见各街区分图则和规划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建筑限高的规定可以视实际建设情况而调整。
第三十条 建筑物后退地块分界线的规定
1、地块分界线是指相邻两块用地之间因不同的用地性质或不同的用地单位而设置的用地界线,一般情况下无道路分隔。
2、东西相邻的建筑(地块分界线为南北向),多层建筑物的山墙须后退地块分界线二分之一的消防通道,即3米;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按多层建筑控制,主体部分必须后退地块分界线至少6米。
3、南北相邻的建筑(地块分界线为东西向),多层建筑后退地块分界线的距离为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高层建筑后退地块分界线的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9米。
4、界外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红线距离必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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