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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A-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发布日期::2017.06.07 来源:规划局


    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A-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函【201790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一、公布时间:自201767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伊春市城乡规划局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伊春市城乡规划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39697170458-3969725

        编:153000

    联系人:王恩东、倪向楠

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A-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伊春市上甘岭区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出让秩序,提高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规划文本、图纸和分图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三条  文中黑体字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0、《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1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12、《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

13、《伊春市上甘岭区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

14、《伊春市上甘岭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5、《伊春市上甘岭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6、国家和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以及市政府、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

根据上甘岭区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立足于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根本要求,在依据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划强调控制与引导相结合,保持适当的灵活性。规划成果满足土地有偿使用和管理的要求,达到系统、规范、简明的目的,使城市建设能够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协调原则

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地确定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A-01)地块的功能布局,提出规划的控制性指标,为规划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第六条  规划区性质

以排水用地为主的功能区,是上甘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规划目标

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将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A-01)地块建成用地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

第八条  适用范围

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A-01)地块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和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1、本规划由伊春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解释权属于伊春市城乡规划局。

2、本规划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本规划管理涉及本层次规划与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章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第十条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A-01)地块位于上甘岭区西侧的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1749.28平方米。

第十一条  规划期限:

2017—2019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要求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第十三条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地块”划分的方法。

第十四条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及用地兼容性规定,大类及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规划区开发建设和方便城镇管理为目标,从规划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土地的建设强度。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镇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规定性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1、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即用地的使用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号,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宜变换,可以通过兼容性规定来使规划具有一定弹性。

2、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即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单位以平方米计。

3、容积率

根据规划实际情况,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排水用地  0.1-0.6;

4、建筑系数

 本规划对建筑系数作如下规定:

排水用地  20%-30%;

5、绿地率

根据规划实际情况,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排水用地   30%;

6、建筑限高(建筑控制高度)

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确定建筑物的限制高度。规划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6.0米以下

第十八条   指导性控制指标

1、根据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规划区开发建设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规划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土地的建设强度。

3、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及风格,规划对片区内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原则上作了如下规定:

色彩可参照《伊春市城市色彩规划》(2008年)要求,形成本地的特色。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和作用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包括容积率、绿地率等几项主要指标。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是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并直接控制城市的开发活动,使城市用地向最有效利用方向发展,以获得最佳的土地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和扩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系数和容积率等不得超过“地块控制指标汇总表”和分图图册中规定的指标限制。

 

第五章 道路系统规划

 

第二十一条  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A-01)地块的道路系统规划是在《伊春市上甘岭区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指导下,对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A-01)地块路网进行规划设计。

第二十二条  道路定位

采用国家任意坐标系和任意高程进行定位。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二十三条  电力(变电站),严禁更改其用地性质及规划开发强度。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略)

 

第八章 建筑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建筑之间距离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规范的规定外,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还必须以规定要求的最大间距为准。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外界建筑物的建筑间距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建筑间距的一半距离,其剩余距离由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城市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规划地块的景观设计、建筑群体组合、建筑形态与风貌等可参照《伊春市城市色彩规划》(2008年)进行设计。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变更原则:规划实施中,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须按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