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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岭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工程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发布日期::2017.04.26 来源:规划局


    带岭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工程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函【201747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一、公布时间:自2017426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伊春市城乡规划局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伊春市城乡规划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39697170458-3969725

        编:153000

    联系人:王恩东、倪向楠

带岭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工程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一、  总则

第一条  带岭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工程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为本规划)本规划地块位于带岭区东北,规划13号路南侧,规划24号路西侧。用地面积1.94公顷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伊春市带岭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等。   

第三条  本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地块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也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及伊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划内的任何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承担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划由伊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条  本规划主要文件有:文本和图则。文本和图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规划经伊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二、规划定位及规模

第八条  规划地块定位为带领区污水处理中心

第九条  规划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94公顷

三、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条  本规划内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均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地块内土地使用性质包括排水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

第十一条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分为二类: 1、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2、规划允许相容的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  地块内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得调整,却因上位规划调整或其他满足规划调整条件的存在时,应重新编制规划并依法报批

四、土地开发强度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四条  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地块控制指标应重新确定: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十五条  地块用地控制指标,见附表1

、道路交通及绿化

第十六条  规划内包括道路一条, 规划13号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6米,规划城市道路用地面积0.17公顷。

第十七条  绿化控制规定

1.整体规划区应尽量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

2.道路绿化:

·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树池上宜覆盖池箅子。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米。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米。

3.停车场绿化规定

根据现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停车场绿化设计规定:

·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停车场地面应尽量采用植草砖铺装。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地块配套设施,见附表2

第十九条  配套设施是为地块内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其数量及规模为强制性指标。其用地范围和位置可在下阶段详细规划中进行调整,但不得减少配套设施的数量或压缩用地规模,并应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第二十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规划控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工程管线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建筑之间距离除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外,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还必须以规定要求的最大间距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次规划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建筑后退用地界线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三条  无障碍设计规定

在公共建筑景观区、公共开放空间和建筑物出入口等区域,有高差的地方均应设计方便步行或轮椅通行的坡道路。在主要的人行道按国际惯例铺设连续的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公共开放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给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厅和公厕设计须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城市设计指引

第二十四条  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建筑的色彩应与自然环境和色调相协调,以暖色系为基本色。

第二十五条  街道系统:道路通过断面形式、绿化种植以及周边地块建筑围合等条件的不同变化形成不同风格、个性的道路景观。道路两侧建筑界面应有一定的呼应,空间应有序列感,注重道路对景手法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地面铺装应精心设计,不同等级道路、人行道铺砌花纹、色彩宜不相同,以增强识别感和丰富城市景观。

第二十七条  绿地与绿地、绿地与街道、街道与街道种植的绿色植物应有所不同,使之形成不同的风格,具有强烈的可识别性。

九、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略)

、规划实施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是今后编制规划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开发建设规划区内某一地块时,应先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了解该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三十一条  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应做到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工。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工程管线建设时,应严格执行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附表1:

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公顷)

用地性质代码

用 地 性 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米)

绿地率(%)

停车泊位(个)

用地相容性

带岭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工程A

1.05

U21

  用 地

0.2

30

15

40

--

--

带岭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工程B

0.72

U21

  用 地

1.05

30

15

40

--

--

 

 

附表2:

配套设施一览表

项目

数量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控制类型

变配电间

1

带岭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工程A

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定量、定规模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