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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发布日期::2017.01.17 来源:规划局


    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函【20173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一、公布时间:自2017117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伊春市城乡规划局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伊春市城乡规划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39697170458-3969725

        编:153000

    联系人:王恩东、倪向楠

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为了落实《伊春市南岔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的意图,为南岔区的建设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使南岔区的建设能够协调有序,适应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及居民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5、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7、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8、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9、  《伊春市南岔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10、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3)

1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1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14、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等;

  规划范围及规模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区指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19987.07平方米。

 规划年限

      2016年—2020年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规划说明四部分,本规划经批准后应作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指导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原则、目标及功能定位

  规划原则

1.合理利用土地,完善城区功能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创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

3、强调规划的科学性,突出成果的可操作性

4、强化环境意识、美化城市景观

5.突出南岔区的地域特色,体现城市设计的原则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本次规划以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一个自然环境优美、活力十足的宜居城区为目标。

目标体系:

1、以《伊春市南岔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为依据,坚持城市总体规划的总体原则,并进一步完善,形成一套明细化、法规化的规划管理文件,作为指导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建设的基本依据。

2、合理布局规划用地,对规划区内的用地进行明确划分,规定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建设控制指标,为土地开发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奠定基础。

3、完善规划区的基础设施系统,综合协调和规划各种管线、市政设施的布局,为该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规划依据,提高城区的开发建设水平和吸引力,为南岔区的长期、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严格控制城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空间的用地,确保城区建设中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以提高城区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创造宜人的生活、生产环境。

 功能定位

定位为:以居住为主配套设施齐全的宜居圣地。

第三章:总体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一节  总体布局

  总体布局规划的原则

1.根据规划区发展的各类型用地对场地的不同要求,合理进行开发建设用地选择与布局,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2.合理布置安置用地,方便居民安置,减少拆迁工作量。同时根据合理的通勤时间,布置居住用地,缩短居民上下班路程,利于居民就业。

3.完善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地区、分层次、分档次布置公共设施用地,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效益,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和运行。

4.在已建或者正在建设的现状用地,规划应针对不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既保证规划的现实性,又兼顾结构的合理性,实行可操作性的调控。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

 居住用地规划

1)规划策略

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倡导多元化的住区建设理念,为不同需求水平的人们提供适宜的居住空间。因地制宜的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库)、商服、幼托等各种公共设施。

2)规划布局

用地分类:居住用地由二类居住用地构成。

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指四至六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群绿化用地。此类住区将严格执行规划制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地率以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创建适合于现代人居住的优良人居环境。

3)居住用地的其他规划要求

居住小区的区域性公建中心集中布置,内部注重公共服务、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商服及文化设施要考虑无障碍设计,严格按照居住小区规范布置小区配套设施。

用地规模:规划区内的居住用地为70847.33平方米,占规划区建设总用地的59.05%。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一节  道路系统规划

第十一条  路网结构

基于以上对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现状交通的分析,对现有道路进行整合、扩建、新建,本着充分利用原有的道路的基础及建立通畅的城区路网系统、提高城区道路通行能力为原则,确定南岔区路网形式主要以“方格网”为主。

第十二条  道路等级

道路划分为三级,即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详见规划道路一览表。

① 主干道

主干路道路红线为32m,双向4-6车道,规划主干路2条,即东升街和环城路。

② 次干路

次干路为规划区内广泛联系各片区的主要道路,红线宽24米和25米,双向2车道,规划次干路2条,即规划路一和规划街一。

③ 支路

联系组团内部各地块的道路,增加内部可达性,红线宽18m,地块整体开发和建设时,可对支路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应以不影响系统联络为前提。

第十三条  道路断面

道路红线及道路断面详见道路系统规划图中的规划道路一览表和道路横断面。

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规划道路一览表

序号

道路名称

道路

类型

起点

终点

道路长度(m)

道路红线(m)

断面

形式

1

东升街

主干路

规划路一

环城路

587.32

32

一块板

2

环城路

主干路

规划街二

东升街

106.91

32

一块板

3

规划路一

次干路

东升街

规划街一

362.84

24

一快板

4

规划街一

次干路

规划路一

规划路二

213.67

25

一快板

5

规划路二

支路

规划街一

规划街二

295.84

18

一快板

6

规划街二

支路

规划路二

环城路

408.9

18

一快板

第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规划

道路交叉口通行能力是整个道路系统通行能力的关键,根据南岔区的交通情况,规划道路以平面交叉形式为主,路口根据道路可用地范围及流量情况分别采用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和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第二节  交通设施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  社会停车场

居住小区配套停车位:二类住宅用地配套车位不得少于0.2辆/户。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第十六条  交通方式

从长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考虑,坚持“绿色交通”的理念,重新构建一个既能解决现状存在问题又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安全快捷的公交系统:即公共汽车为主的公共交通方式和自行车、步行方式共存的公共交通系统。

第五节  道路竖向规划

第十七条  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现状用地西高东低、北高南低。

本规划依据南岔区提供的现状地形测量图,进行规划区的道路竖向规划设计,道路规划标高综合现状地形、地貌在满足规划区内各项用地功能对坡度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道路竖向对塑造城市景观的要求,和机动车车行道对纵坡的要求,城区防洪排涝要求及工程管线敷设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道路交叉口规划控制标高,确保规划区的安全和道路两侧用地的地表水能迅速排除,以解决规划区防洪排涝问题。在满足城市防洪排涝及工程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土方工程量,降低工程造价,做到经济、适用,为规划区开发和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规划设计道路最小纵坡控制在大于0.30%,最大纵坡控制在5.00%以下,道路横坡控制在1.5%。

第五章: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原则

1、均衡原则

2、系统性与多样化原则

第十九条  道路绿化

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本次规划确定规划区内道路的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部,规划带状、点状组团绿地,与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形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和绿化核心。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

第六章  文物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保护原则

  (1)、修旧如旧的原则。

  (2)、保证文物本体的原来形制和结构不变。

  (3)、文物本体原料不变。

  (4)、不得不使用现代材料是,应该尽量做到隐而不露和尽量烧损及元结构的材料,特别是表面纹饰。

  (5)、坚持运用原来的传统工艺。

  (6)、有根据复原的原则。

  (7)、严禁“做旧”。

  (8)、保持与文物本体相协调的环境风貌。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规划

1)位置

位于D-02地块内,面积为24440.28平方米,占规划区建设总用地的20.36%。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3)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4)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5)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6)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7)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七章  基础设施规划(略)

第八章:综合防灾规划

第四十二条  抗震规划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南岔区为地震6度烈度区。

一般工程应按照 6度标准进行设防,重要的生命线工程、重要设施、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等重要建筑物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应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均按照高于本地区地震设防烈度一级的标准进行设防。

第四十三条  疏散救援通道

道路红线宽度要满足两侧建筑物倒塌后至少还有2车道通行,原则要求疏散救援通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宽度。

第四十四条  避震疏散场地

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1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 50 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可结合广场、绿地设置。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给水设施

根据《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标准》,以接到报警起5min内消防车可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依据《伊春市南岔区城市总体规划》,在全区统一消防规划基础,加强各厂区内自身消防设施的配置,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城市一同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六条  消防通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街区内道路间距不宜超过 150 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 4m;建筑物之间的消防通道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环型消防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相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5 m见方的回车场;消防通道内的市政井盖均为重型井盖。

第四十七条  人防规划

根据现代战争特点并参照南岔区城市防护级别,按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0.8 m2计算。

第四十八条  综合防灾体系

在加强和完善单一灾种的部门职能管理的基础上,确立对所有单一灾种的共性问题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的保障机制;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监视、预测、预报、预警、信息传输系统,最终形成协调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指挥和救援等综合网络。

第九章 城市设计导引

第一节  设计目标

第四十九条  通过对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空间结构,景观形象、交通组织、道路绿化、生态环境、建筑形态等景观要素进行整体控制和引导,丰富和美化整体空间形象,形成水、绿、城有机交融,创造高品质的环境与丰富的城市景观风貌。 

第二节  城市设计导则

1、居住小区

本区的建筑形式、建筑体量、色彩应周边环境相协调,不能独立考虑。

2、夜景照明

绿化带的照明:应按照不同的环境氛围设计成不同的灯光效果,如明暗、色彩等。

3、标识系统

标识应以简洁、易识、连续和多样为设计原则,特别是建筑名称及广告标识要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影响效果。为突出城市的环境特征,一般一个城市都会形成一套有序明确的城市标识系统。  

第五十条  无障碍设计

在城市重点地区的特色活动空间、步行系统、广场、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出入口等区域,有高差的地方均应设计方便步行或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城市主要的人行道按国际惯例铺设连续的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步行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以给老年人、残疾人和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厅和公厕设计须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第五十一条  城市天际线

充分利用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现状微地形条件,并通过建筑体量、高度等指标加以控制,形成高低错落、和谐有序的的城市天际线。

第五十二条  节点控制要求

节点控制重点为道路交叉口。节点范围内的建筑限高可以比相邻街坊适当提高,并有选择的留出开放空间,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为今后的发展留出余地。

第五十三条  城市空间的性格特征

城市空间不仅仅通过单独的建筑形成,而是通过由建筑群体形成的街区之间限定的城市街道与广场空间来形成。

将空间等级的层次拉大,从城市的公共空间,到城市的半公共半私密空间,到城市的私密空间。城市的半公共半私密空间作为二者的交汇点,通过建筑语言使其具有归属感,对于社区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

第十章:规划控制体系

第一节  地块划分

第五十四条  为了提高用地集约化程度,防止土地资源浪费,用地以单元地块(由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划分确定)进行划分,单元地块可以根据实际招商引资情况进行合并及细分。

第二节  控制指标体系

第五十五条  控规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它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指导性指标包括: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其它环境要求。 

第五十六条  指标体系的应用原则

指标体系是控制性规划法规条文的组成部分,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的基本依据。其中,用地性质不宜更改,特别是公共设施和绿地不得擅自挪作它用;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等指标描述的是上限标准,不得随意突破;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指标描述的是下限标准,必须给予充分满足,不得擅自降低。

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相容性

为使土地开发利用具有适度弹性与可操作性,以适应城市建设逐步实施、分期建设、滚动发展的特点,特采取土地使用相容性控制。在未来的城市发展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用地调整情况,主要通过三类用地性质的规定来明确土地兼容的类别及管理权限。

土地相容原则

① 一类用地性质:规划用地属性的确定总体上依据总体规划对地块的要求。一类用地性质即是本次控详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

② 二类用地性质:规划用地中可以向同一大类其他用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绿地和市政设施用地转变时,规定为二类用地性质,其变更权限属于规划主管部门。

③ 三类用地性质:规划用地中跨大类用地性质转变,使用地产生较大调整时,规定为三类用地性质,其变更权限为伊春市政府。

第三节  建设开发控制

第五十八条  开发强度

土地开发强度涉及到建设容量、环境容量、交通负荷能力、土地经济收益和功能需要等多方面的因素。通过合理的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不但可以保证良好的城市空间环境,还可以对引导投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以及形成合理的城市结构起到积极的作用。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通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项指标来控制。

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在1.0-1.5,建筑密度为20—35%。

第五十九条  高度控制

按照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的实际情况及本次规划的指导思想,整体上应以多层为主,并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出发,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确定规划区内建筑的限制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第六十条  建筑间距

1)建筑间距控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法规执行,确保建筑的采光、通风、防火、卫生要求,并兼顾景观效果。

2)建筑侧向间距多层建筑最小为6米。

3)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房间、中小学的教室与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

4)沿街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H≤W+2S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列公式控制:

A≤L(W+2S)

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L——一幢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5)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第六十一条  建筑退红线距离控制

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均为5米。

规划中其他有特殊景观和功能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控制可在上述基础上增加。

第六十二条  交通出入口方位控制

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的确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规划图则中对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进行了规定,以限定机动车开口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同时,规定了禁止开口的路段,以避开交通路口、转弯点等容易造成交通困难的区域。

第六十三条  建筑形体与色彩

建筑形体与色彩是城市各种建筑功能的外在表现方式,应通过总体的设计加以适度的引导和规定,使规划区的整体建筑空间健康有序,并通过特定的建筑空间给市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场所,表述片区文化内涵。规划对片区内建筑的形体与色彩原则上作了如下规定:

居住小区的服务中心建筑群在体量、高度等关系上应符合空间构图的基本原理,建筑的裙楼在近人尺度上应有一定的呼应。建筑风格可灵活多样,色彩上也应丰富,营造出充满活力的商业氛围。建议在建设前对整个建筑群深入地做详细的空间环境设计,以保证空间环境品质。

二类住宅区居住建筑群以多层的城市住宅为主,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在建筑布局上应错落有致。可根据不同的开发意向采用不同的风格。建筑色彩上也可以市场认同为准绳,但在组团之中宜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风格及色彩。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机制与控制措施

第一节  规划实施机制

第六十四条  开发思路

1)通过在财政、税收、审批流程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当地和全国性的商家、企业、服务行业进驻南岔区。

2)以重大项目的建设为契机,启动房地产市场,寻求南岔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将是南岔区成长的重要经济支撑。

第六十五条  开发措施

开发与建设并举,强调市场运作,通过经济杠杆及土地项目运作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经济在城市的发展与生长过程中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此次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充分发挥经济作用,通过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等多种手段开展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政策的优惠带来土地升值,使土地价值进一步提升,推动房地产及其它项目的开发与建设,使城市建设与开发逐渐形成良性循环,加快建设进程。

第六十六条  开发时序

规划区内部居住小区规划涉及面广,建设量巨大,不可能按规划一次到位。为避免大规模的城市建设造成城市景观发展的间断及出现投资过大带来的资金问题,本次规划确定统一规划,动态发展,滚动开发分期建设的方针。

第二节  综合效益评价

第六十七条  经济效益

1)重点地段的建设必将给整个南岔区带来城市环境的改善,经济的繁荣,使一些相关地区和地段的土地利用率将大大提高,地租和地价大大提高,土地升值。政府调控和有效利用土地,加快环境和经济建设的能力也将大为增加。

2)重点地段的开发建设将吸引国内外的大量投资,并提高南岔区在伊春市的经济地位。

第六十八条  社会效益

1)有利于增加和完善规划区的功能,改善和提高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基础设施的建设。

2)有利于伊春市南岔区Ⅳ片区D地块的形象和知名度的提高。

第六十九条  生态效益

1)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使南岔区焕发出新的生机。

2)展现一个生态型,功能完善,宜居的城市。

第三节  控制措施

第七十条  制定明确的重点地区规划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地区用地功能、容量指标。对进区项目作好梳理整合工作,对未来进区地块严把规划管理关。

第七十一条  依据可持续发展思路,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是环境整治和绿化建设,改善环境,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第七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规划,建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指导本地区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