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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修订)获国务院批准

发布日期::2017.09.27 来源:规划局

925,国务院批复同意《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在此之前,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是由省政府审批,这是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被纳入到由国务院审批之后,第一版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为高标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特邀请国内一流甲级规划设计单位——北京清华同衡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在市规委会各成员单位通力配合、各区(局)大力支持下,整个编制历经现状调研、纲要草案、规划纲要、初步成果、规划成果、规划报批六个阶段;规划方案经过了多次讨论、部门交流,省、市两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论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伊春日报》及伊春市规划信息网上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和过程,最终得到国务院批准。

批复指出,伊春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和黑龙江省东北部中心城市,要统筹做好伊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伊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批复提到,要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5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4.2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批复要求,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239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总体规划》是伊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我市将根据国务院批复,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并认真接受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伊春市城乡规划局